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wǎng)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肖?像?權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jīng)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章??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fā)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lián)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行為人發(fā)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fā)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jié)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民事主體有證據(jù)證明報刊、網(wǎng)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fā)現(xiàn)信用評價不當?shù)?,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jīng)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條??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系,適用本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