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中的財產權的濫用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二、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xù)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2. 民法典侵占財產
民法典規(guī)定,財產權利是民事權利之一,合法取得財產具有財產權利,非法將他人合法財產占為已有就可認定非法侵占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八條 【國有財產的保護】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財產保護及農村集體成員合法權益保護】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3. 民法典財產損害
(一)增加了侵害人身時的賠償項目
較之于《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guī)定,民法典增加了侵害人身時,受害人以主張的賠償項目的列舉,即增加了營養(yǎng)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兩個項目。依據第1179條的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币驗樵谇趾ι眢w權和健康權的情形,營養(yǎng)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是通常會發(fā)生的費用。本條具體列舉賠償項目,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有助于使受害人明確其享有的權利。